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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余敏友:强制仲裁体制存在内在缺陷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3日  点击率:8033

  2016年7月15日,中新社就南海仲裁案采访了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余敏友教授。余敏友教授指出,南海仲裁案暴露了强制仲裁体制存在内在缺陷。以下是对中新社报道的全文转载。

 

  中新社香港7月15日电 (记者 曾平)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余敏友近日在香港接受中新社记者专访时表示,南海仲裁案的争议问题在于,即使出现错误,只有仲裁庭自己才能纠正,这暴露出强制仲裁体制有内在缺陷。

  余敏友指出,仲裁庭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的最终决定权在于仲裁庭自己,而仲裁庭先天地想扩大自己的权利,这就可能使其对不归自己管的事,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他又指,一方启动强制仲裁程序后,另一方提出的反对理由是否正当合理的决定权也在于仲裁庭自己,一个临时仲裁庭如果严格按要求审查,并认定仲裁非法,那么这个临时仲裁庭之后的工作也要停止,再加上此案中的仲裁员并不是免费工作,因此由仲裁庭来否定仲裁的可能性不大。

  余敏友表示,此案的问题就在这里,即使有错误,只有仲裁庭自己才能纠正,也不可能上诉,这种情况自然而然就对中国非常不利。而这也是强制仲裁体制的内在缺陷。

  他说,强制仲裁程序犹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的“定时炸弹”,应该改进,建议加强缔约国大会的作用,在各缔约国都有参与权、决策权的前提下,将强制仲裁结果交给缔约国大会审查。

  余敏友评论南海仲裁案时指,裁决非常片面,是典型的超越职权,超出法律学者、仲裁员应有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底线的案例,并且带有欺骗性。

  他指出,根据《公约》整体性安排,岛礁领土争端不属于其调整范围,中国也根据《公约》第298条将海域划界争端排除在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南海仲裁庭虽然不对上述两种争端直接作出决定,但对哪些海洋地物是否属于“岛”还是“礁”等问题作出界定,而界定之后的最终目的还是要划界,确定争议海域归谁。这是欺骗性之一。

  欺骗性之二在于世人可能认为仲裁庭扮演居中调停角色,比较中立,好像不参与就是不守法不讲理。但事实是仲裁庭对此案本身就没有管辖权,中国不应诉的主要考虑之一是基于菲律宾滥用权利想把其非法侵占中国的岛礁,通过仲裁的方式合法化。

  余敏友认为,这实际上是一种有别于武力侵犯的、新的侵犯中国主权领土的方式。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是对此采取的相应合法反击手段。

  他说,菲律宾对外宣称自己是小国,以博取认为自己是小国的其他申诉国的同情,从而对中国造成巨大压力,并由此误导对此案不了解的人。

  余敏友表示,美国也一直在背后蓄意支持、声援菲律宾。2014年12月,美国首次在其官方文件中陈述对中国南海权利主张的立场,否定中国以“九段线”为代表的南海权益,这次南海仲裁庭的裁决思路与此一致,仲裁庭已成为其欺骗世人、对中国施加压力的工具。

  余敏友称,这次强制仲裁实践看起来“非常危险”,因为相关程序可能会被争端当事一方滥用,以达到自己的片面目的,把另一方不愿接受的结果强加给对方。这自然也会让现有的《公约》缔约国越来越倾向于采取反对裁决的态度,有损《公约》权威性。

  另外,此次强制仲裁还会让美国国会内反对批准《公约》的力量越来越大,可能在相当长时间内都不会考虑加入《公约》,这对公约体制没有什么建设性,并且还会带来破坏性。

  他表示,在此案前,没有任何国际性文件指中国的“九段线”没有法律基础,菲律宾将“九段线”整体切开,化整为零,进而最后否定整个主张。菲律宾通过仲裁对“九段线”进行法律攻击的做法显然是恶意的,其实际目的是要对二战后中国收回由日本所侵占的南海领土的合法行为进行否定,挑战战后已经确定的国际法规则和东亚的法律秩序。

  余敏友说,自国际法产生以来,通过双方直接谈判解决争端的案例占到80%以上,通过第三方调停的很少,即使有第三方参与,最后也要回到双边谈判。军事行动也是一种手段,但最终还是得谈。

  余敏友强调,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权建立在争端双方自愿同意的基础上。仲裁裁决一定要尊重当事双方意愿,在双方自愿将争端付诸裁决,同时裁决过程公正客观的情况下,其结果才会被接受和执行。(完)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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