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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余敏友:论菲律宾对中国提起的南海仲裁案的三大违法性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6日  点击率:7535

  2016年7月12日,中心副主任余敏友教授在《人民法院报》刊文——论菲律宾对中国提起的南海仲裁案的三大违法性。现全文转载此篇文章。

余敏友

 

 

论菲律宾对中国提起的南海仲裁案的三大违法性

 

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余敏友

 

  南海仲裁案由菲律宾政府滥用权利而启动,由仲裁庭越权管辖而推进,由美国强权介入而加剧,企图将违背中国意愿的仲裁程序及其结果强加于中国,企图使被《联合国宪章》禁止的非法侵占行为合法化,违背《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现代国际法上的强行法义务,自始非法、无效!

 

  菲律宾政府滥用权利,启动强制仲裁程序,是披着法律外衣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的行径

 

  南海诸岛自古就是中国领土。日本在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后,侵占了中国西沙、南沙群岛。抗战胜利后,中国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规定,收复西沙、南沙群岛,从法律和事实上恢复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菲律宾从20世纪70年代初起,陆续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的8个岛礁。2013年1月,菲律宾突然强行启动仲裁程序,目的就是掩盖其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事实,通过第三方仲裁使其非法行为所得永久合法化。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的整体性安排,岛礁领土争端不属《公约》的调整范围,而由一般国际法调整。对于海域划界争端,中国根据《公约》第298条将其排除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自1995年以来,中菲已在多个双边文件中达成协议,通过双边谈判解决南海有关争端。2002年中国与东盟十国签订《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下称《宣言》),明确规定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和平解决彼此之间的领土和管辖权争端。直至2011年,菲律宾还与中国发表声明,共同承诺坚持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端。2013年1月,在事先未告知中国,更未征得中国同意的情况下,菲律宾突然将中菲争端提交强制仲裁程序,企图通过南海仲裁案,诋毁中国的国际声誉,把其侵犯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合法化,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菲律宾滥用《公约》强制仲裁程序,以所谓的《公约》解释和适用问题来掩盖中菲争端的实质是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争端,企图将《联合国宪章》(下称《宪章》)所禁止的非法侵占行为合法化;以所谓海洋管辖权否定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企图以《公约》来否定《宪章》尊重他国主权与领土完整的义务。与其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相对照,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并强行推进仲裁,是披着法律外衣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的行为。

 

  菲律宾以维护国际法治为幌子,企图掩盖其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事实,通过第三方仲裁把其非法行为合法化,不仅违背“非法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的习惯国际法规则,而且违反《宪章》和《公约》等全球性多边条约的明文规定。菲律宾的所作所为,不仅构成滥用权利和背信弃义,而且违背禁止悔言的国际法规则,更是对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公然违反。

 

  仲裁庭越权裁断,违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等国际强行法规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基本原则的要义之一就是,国际争端应在主权平等和自由选择方式的原则的基础上,尽早地、迅速地及公平地实现完全的解决。在寻求这种解决时,争端当事各方有权自由选择和协议选择适合于有关争端的性质和情况的载于《宪章》及其他国际法律文件之中的各种和平解决争端方法。

 

  仲裁庭违反《公约》第280条、第281条和第283条规定,不顾中菲已选择通过谈判协商方式解决争端的事实,不顾中国根据《公约》第298条作出的排除性声明,强行审理和行使管辖,严重侵犯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和《公约》缔约国享有的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和程序的权利。

 

  仲裁庭违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无视《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的目的和宗旨,否定中菲就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端存在共识的效力,随意扩权,将明显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领土和海洋划界争端纳入管辖,越权审理与《公约》根本无关的领土争端问题,歪曲解释《公约》,肯定菲律宾以所谓海洋管辖权否定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的诉求,事实上成为菲律宾非法侵占中国南沙岛礁并企图将其非法侵占行为合法化的工具。

 

  仲裁庭无视《宣言》对维护南海和平稳定发挥的巨大作用,肆意否定《宣言》的意义,否定《宣言》的约束力,严重损害南海地区和平稳定的政治和法律基础。仲裁庭所作所为,加剧了中菲之间的矛盾,严重影响了南海地区的稳定,背离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宗旨和《公约》“定分止争”的原意。

 

  仲裁庭滥用《公约》第286条和第288(4)条授予的自由裁量权,对事实和法律的认定,前后矛盾。对国际法规则的适用,恣意妄为。对中国立场断章取义,歪曲解读。仲裁庭无视中国立场和中菲在一系列双边文件和《宣言》中共同体现的只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承诺,刻意解读每个单一文件的法律约束力,从而得出中菲之间未排除第三方争端解决方式的错误结论;无视中国一贯坚持将南沙群岛视为整体的立场,歧视性地把有关岛礁从南海诸岛的宏观地理背景中剥离出来,构成对中国立场的无视和曲解。仲裁庭违背《公约》附件七第九条和仲裁案仲裁程序规则第25条第2款规定,在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情况下,没有查明菲律宾诉求涉及的全部事实和法律依据;在作出裁决前,没有赋予争端各方提出其主张的充分机会和采取任何必要措施。

 

  美国打着“航行和飞越自由”的旗号,在南海以炫耀武力相威胁,违反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国际强行法义务

 

  《宪章》第2(4)条规定:所有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来侵害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也不得以任何其他同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式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基本原则的要义之一就是,在寻求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时,争端当事各方及其他国家均不得采取可能使情况恶化的任何行动。

 

  美国强力介入南海争端,操控国际舆论,将中国对南沙和西沙群岛的正当主权宣示称为“武力扩张”。在美国明确支持下,菲律宾罔顾中菲通过谈判解决南海争端的共识和协议,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就中菲有关南海海洋权益的争端,突然启动《公约》附件七强制仲裁。中国的南海断续线及在线内的海洋权利是菲律宾在南海仲裁案中的核心关切点,2014年12月5日,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2014年12月7日)发布的前两天,美国国务院有关办公室公开发布《海洋界限——中国在南中国海的主张》,首次在正式的官方文件中陈述其对中国南海权利主张的立场,否定中国以南海断续线为代表的南海权益。美国于南海仲裁案悬而未决的关键时期高调宣告其对断续线的立场,蓄意声援菲律宾,企图引导仲裁庭和南海局势的走向。2015年10月27日,即在南海仲裁案仲裁庭(2015年10月29日)作出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裁决的前两天,美军驱逐舰“拉森”号打着“航行和飞越自由”的旗号,闯入中国正在维护施工的南沙群岛岛礁6至7海里。2016年1月30日,美军“威尔伯”号导弹驱逐舰闯入中国西沙中建岛12海里。美国怂恿南海其他声索国激怒中国,把矛盾引向用军事手段解决。美国军政高官信誓旦旦地宣称,中国对南海的主权声索是“荒谬的”,为维护美国在印太地区的利益,如果需要的话,美军将随时投入战斗。在仲裁庭尚未作出最终裁决时,美国就声称如果中国拒绝遵守裁决,将会付出代价。随着仲裁庭最终裁决日益临近,美国海军对外高调宣告美国导弹驱逐舰在“悄悄接近”中国黄岩岛及南沙岛礁,“里根号”航母战斗群已驶入南海。企图以武力威胁中国接受并执行仲裁结果,极大地加剧了争端向冲突升级的紧张态势。

 

  综上,南海仲裁案由菲律宾政府滥用权利而启动,由仲裁庭越权管辖而推进,由美国强权介入而加剧,在美国主导协调国际舆论与外交压力、军事演习和巡航相威胁的紧张局势下,企图将违背中国意愿的强制仲裁程序及其结果强加于中国,企图使被《宪章》禁止的非法侵占行为合法化,违背国家主权平等、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等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任何违反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义务的行为,自始非法无效,是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现代国际法与传统国际法的根本区别。因此,菲律宾政府对中国提起的南海仲裁案,自始非法无效! 

 

(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16年7月12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6-07/12/content_113961.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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