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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黄伟:中国推动利我国际海洋法规则建立的契机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6日  点击率:7402

  人民网北京7月14日电  不顾中方强烈反对以及国际社会的强烈质疑,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临时仲裁庭于当地时间7月12日发布了所谓最终裁决结果。

  对于所谓“最终裁决结果”,武汉大学中国边海与海洋研究院副教授黄伟在接受人民网强国论坛采访时表示,多方面的不合法证明了所谓“最终裁决结果”的非法无效。中国应抓住南海仲裁这一契机,坚持和加强法理斗争和舆论引导,主动推进在南海上的国家实践,加强国际话语权,联合相关非群岛国家,共同主张非群岛国家远洋群岛的法律地位及海洋权利,引领和推动国际海洋法朝利我方向发展完善。

 

南海仲裁非法无效 不承认所谓“仲裁结果”有理有据

 

  黄伟首先对南海仲裁的非法性做了分析。他认为其非法性至少体现在七个方面。

  一、错误地认定菲律宾所提诉求构成中菲两国有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简称《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二、完全忽视《公约》第288条和第298条有关“例外”的规定,无视已被中国排除适用强制程序的有关海域划界的事项,只把一个最基本的“管辖权”规定拿出来滥用;三、错误地对不属于《公约》调整而本质上属于陆地领土主权问题的事项确定管辖权,混淆人工岛屿建设和岛礁建设的概念,恶意规避中方有关排除性声明和陆地领土争议不属《公约》调整事项的限制;四、错误地将中国渔民捕鱼居住的事实与日本人采磷矿石并列,是对事实刻意的歪曲与误导;五,始终采用切割的模式来讨论南沙群岛当中岛礁的法律地位问题,对于岛屿标准的解释太过主观,对太平岛法律地位的解读有偏颇;六,该仲裁庭的做法不符合此前国际司法与准司法实践——《公约》附件七项下的仲裁程序无权处理陆地领土主权问题;七,错误地否定中菲两国存在通过谈判解决相关争端的协议,严重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国际法治精神,损害了《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黄伟说,不承认所谓南海仲裁有理有据。首先,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领土主权问题不属于南海仲裁庭调整范围。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仲裁庭无管辖权。

  其次,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强制仲裁,违反中菲两国间和区域性文件的约定,违反提起仲裁的前提条件,仲裁庭无权受理此案件。仲裁庭作出的扩权裁决,不但起不到“定纷止争”的作用,相反会加剧南海区域的紧张态势,不利于各方利用谈判协商解决争议的努力进程和改善信任措施的实施,使南海问题的解决更为复杂和困难。

 

要联合相关国家支持中国立场主张 推动国际法体系完善

 

  黄伟分析认为,中国应继续坚持对《公约》条款的正确理解,坚决批评南海仲裁程序及裁决过程中的不正确做法,推动国际诉讼和司法程序的改善。同时,加强对中国主张和观点的阐述,例如,我们关于历史性权利的观点和主张究竟是什么,我们对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看法——既公约强制程序适用的核心不是“强制”而是“平衡”。 

  正所谓“得道者多助”,黄伟说,中国在坚持不接受、不承认南海仲裁结果的同时,得到了超过60个国家的支持。接下来,中国可以结合国际社会上有同样书面声明的国家,以联合声明的形式,或在联合国某个机构,如国际法委员会,设置议题讨论非群岛国主张远洋群岛的管辖海域,或联合提出类似主张,共同解释《公约》第298条的价值,凸显其真正意涵,共同为国际法体系的完善做出自身贡献。

 

加强法理斗争和舆论引导 推动建立利我国际海洋法规则

 

  黄伟表示,南海仲裁的启动和结果主要基于政治的驱动。中国的立场已经很明确,但是,这并不代表中国在南海仲裁问题上可以选择沉默或不予理会。相反,中国应立足更高远的目标,在坚持并加强法理斗争和舆论引导的同时,坚定且有计划地主动推进中国在南海的国家实践,譬如,确定南沙群岛领海基线,将南沙群岛作为整体主张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对我们主张的南沙群岛管辖海域确定独特的航行制度等。视南海仲裁为契机,变被动为主动,努力推动国际海洋法规则朝着利我方向发展。 

  他说:“纵观历史,国际海洋法规则的形成主要是由国家实践来进行推动的,而这种国家实践在很多时候,往往由大国来引领。”他以美国建立大陆架制度为例,1945年美国宣布了《杜鲁门公告》,主张美国对邻接其海岸公海下大陆架地底和海床的天然资源拥有管辖权和控制权,这与当时既有的国际海洋法制度有很大的不同,甚至是惊世骇俗,但是美国就这样做了。后来,在美国的引领下,许多沿海国,特别是拉美国家纷纷提出对大陆架的权利主张,由此掀起了一场蓝色“圈地运动”。这些实践不仅为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诞生奠定基础,而且一直影响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大陆架制度的确立。

  黄伟指出:“目前在南海,中国正面临这样一个契机。围绕南海仲裁的系列争论表明,很多相关国际海洋法问题仍处于模糊状态,国际海洋法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实践也没有一致做法,这都是空间。如果中国能够抓住这个机会,推动相关国家实践或相关做法朝着有利于中国的方向发展,而且能够团结更多的国家对中国的做法予以支持,并吸引更多的国家也采取类似的做法,那么完全有理由相信,若干年以后中国在处理类似南海仲裁的问题时,在法律或法理上将具备更大的优势,从而为外交斗争获取更大的回旋空间。所以,我们理应站在这个角度和高度看待所谓南海仲裁案,开展法理斗争和舆论引导,引领国家实践,继而推动国际海洋法朝利我方向发展。”

 

  (黄伟,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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